根据《南京市涟水商会章程》的规定,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。为规范会费收缴及使用,本会根据会员特点以及会务工作的要求,制定如下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:

一、会费收缴时间:本会会费按年收缴。各理事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,一次性会费缴纳至指定账户。收取会费,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印(监)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。除会费以外,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。

二、会费缴纳标准:会长单位50000元/年,常务副会长单位20000元/年,副会长单位5000元/年,理事单位2000元/年,普通会员单位1000元/年。

三、会费使用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,专款专用。接受会员大会的检查和监督,每年向会员(代表)大会或者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。

四、会费主要用于商会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严禁挪作他用。

商会正常运行的开支主要包括:

1.办公场所房租及管理费;

2.购置办公设备设施、用品用具等;

3.工作人员薪酬支出等;

4.各种会议和商会活动及商会交流接待费用;

5.会刊印制,网站建设维护,数据库、通讯录制作等费用;

6.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五、会费的日常支出须经秘书长签字批准,重大活动、较大的经费开支由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通过,当年结余的会费转至下年使用。

六、商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,应当召开会员大会,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。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(会员代表)2/3以上表决通过。商会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为会员提供的服务、工作成本等因素,合理制定会费标准。

七、拒绝交纳会费的会员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
八、本办法经南京市涟水商会2026年1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